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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透過技術移轉、現金投資等方式成立衍生公司或取得關聯事業之股票,是否受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限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7
  • 資料點閱次數:11548

財團法人透過技術移轉、現金投資等方式成立衍生公司或取得關聯事業之股票,是否受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限制?

答:財團法人因出資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以現金財產、技術抵充出資)而取得股票,因屬共同行為或單獨行為,並非屬本條項第5款所稱購買股票之情形。另財團法人如為公司之發起人,因公司法第128條已有特別規定,仍應優先適用公司法第128條規定辦理。至於財團法人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後,才又認購出資(包括以現金財產、技術抵充出資)所取得之股票,因涉及購買仍應適用本條項第5款規定

 (摘自「法務部108410日法律字第1080350517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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