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於實務中多設有常務董事,財團法人得否以捐助章程明定常務董事得行使董事會之部分職權,例如財團法人於捐助章程規定「董事長由常務董會決議選任或解任」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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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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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於實務中多設有常務董事,財團法人得否以捐助章程明定常務董事得行使董事會之部分職權,例如財團法人於捐助章程規定「董事長由常務董會決議選任或解任」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
答: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並無限制或禁止設置常務董事之規定。倘財團法人於捐助章程規定設置常務董事及常務董事會,並無不可,惟本法所定董事會之決議,不論係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均係以全體董事為計算基礎(本法第45條規定參照),而常務董事之人數係少於全體董事,常務董事會開會時並不會通知全體董事,故不得以常務董事會取代董事會,從而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董事長由常務董事會決議選任或解任」,並不符合本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第45條第1項規定。
(摘自「法務部108年4月10日法律字第1080350517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