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應該如何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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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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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時,捐助財產應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及其中現金總額之比率,並應檢具下列文件,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自收到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15日內,應向法院聲請登記:
- 申請書。
- 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 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 財團法人印信。
- 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 工作計畫。
- 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財團法人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