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財團法人在108年2月1日前所購買之股票,如其持有股票佔財產總額之比例或佔該公司資本額之比例超過本法所定上限,於本法施行後是否要調整賣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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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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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財團法人在108年2月1日前所購買之股票,如其持有股票佔財產總額之比例或佔該公司資本額之比例超過本法所定上限,於本法施行後是否要調整賣出股票?
A: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購買股票的規定,是從108年2月1日施行,基於法律安定性,且此規定並無使其溯及發生效力之立法意旨,故在本法施行前財團法人運用財產購買股票且已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5%之範圍,或購買持有單一公司股票並對該公司持股比率已超過其資本額 5%之範圍者,毋須調整賣出股票。至於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後去購買股票,自有本款規定之適用。
(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