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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如有與本法規定不符者,要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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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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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如有與本法規定不符者,要怎麼辦理?

A: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如有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施行後(10821)1年內補正(包括辦理修正章程及其他補正作法),但本法就應補正之個別事項已另有特別規定時(例如第65條第2項),則應適用該特別規定。而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惟下列事項則無須補正:

1.財團法人名稱:

例如本法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之地方性財團法人,雖其名稱並未冠上地方自治團體名稱,於本法施行後,其名稱尚無須變更。

2.捐助財產總額:

例如本法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雖其捐助財產總額未達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9條授權所定之最低總額,於本法施行後,尚無須補正。

3.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

例如本法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其章程已明定董事非由董事會選任者,尚無須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但如其章程規定有關董事之名額、資格、政府機關()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人數比例等事項,如與本法規定不符者,則仍屬應補正事項,而應修正章程。

(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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